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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吉祥食品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67号

信息来源:pooioo.com   时间: 2023-03-02  浏览次数:25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北京市海淀区温泉吉祥食品商店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海市监处罚〔2023〕267号。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市监处罚〔2023〕267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吉祥食品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10108L25425577H
工商注册号110108600044633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相对人证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邢**
违法行为类型《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违法事实现场发现有火鸡司令火鸡风味面销售,生产日期2022年9月1日,保质期5个月,现场检查时未过期。当事人是从北京新常乐商贸有限公司进货,该商品分别于2022年8月30日和2022年10月19日进货两批次,每次为1箱,每箱40袋。1箱的进价为30.38元,每袋销售价格1元。你单位称这两次进货的“火鸡司令火鸡风味面”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2年7月25日和9月1日,但因你单位只能提供进货票据,没有进货台账和销售记录,所以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你单位的说法是否属实,也无法确定被举报商品的具体销售数量和销售时间,故无法认定你单位除举报人购买的过期食品外销售的其他商品售卖时是否已过期。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视频证据中显示,举报人在2022年10月19日购买了2袋“火鸡司令火鸡风味面”。因此综合认定你单位销售的过期商品货值金额为2元,违法所得2元。北京市海淀区温泉吉祥食品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九)项的规定。北京市海淀区温泉吉祥食品商店未按要求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1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元;
罚款金额(万元)0.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0.0002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3-02-27
处罚有效期2099-12-31
公示截止期2023-05-27
处罚机关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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