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陕西市场监管
(2023年第4期)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调味品,蔬菜制品,乳制品,肉制品,方便食品8大类食品401批次样品进行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其中食用农产品,饮料,餐饮食品3大类8批次样品不合格,检出农药残留超限值、微生物污染、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问题。
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01
宜川县爱尚良品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1批次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2
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西路分公司销售的豇豆,1批次噻虫嗪、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初检机构为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陕西永辉超市有限公司西安小寨西路分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西安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03
小岳蔬菜批发配送销售的豇豆,1批次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汉中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检测中心。
04
宝鸡弘中福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精品香蕉,1批次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05
标称安康市今安康饮用水厂生产的今安康优质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06
标称汉阴县朝阳沟山泉有限公司生产的朝阳山泉桶装饮用水,1批次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眉县食品药品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07
咸阳刘亮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米线,1批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08
咸阳市秦都区相亲一家快餐店销售的米线,1批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延安市食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成生产经营者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立即组织开展处置工作,查清产品流向,采取下架召回不合格产品等措施控制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消费者如在市场上发现或购买到本次公布信息中所涉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反映。
关于部分检验项目的说明
噻虫胺
噻虫胺是一种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胺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01mg/kg、在生姜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2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违规使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
噻虫嗪
噻虫嗪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能被迅速吸收到植物体内,并在木质部向顶传导。《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噻虫嗪在豇豆中的最大残留限量为0.3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菜农违规使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吡虫啉
吡虫啉属于一种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容易被植物吸收,并在植物体内重新分配,有很好的根部内吸活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规定吡虫啉在香蕉中最大残留限量值为0.05mg/kg。超标的原因可能是果农违规使用。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有一定影响。
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广泛分布于水、空气、正常人的皮肤、呼吸道和肠道等,易在潮湿的环境存活,对消毒剂、紫外线等具有较强的抵抗力,对于抵抗力较弱的人群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 19298-2014)规定铜绿假单胞菌标准值为n=5,c=0,m=0,单位为CFU/250mL。桶装饮用水中铜绿假单胞菌超标原因可能是水源水防护不当,水体受到污染;部分企业对环境卫生监管不到位,操作不够规范,生产过程中交叉污染;流通环节中,存放时间长,水桶多次循环使用增加了二次污染风险。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以脱氢乙酸计)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广谱食品防腐剂,毒性较低,对霉菌、酵母和细菌有较好的抑制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规定,米粉制品中不得使用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合格原因可能是企业为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违规使用该添加剂。
编辑: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