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每逢佳节胖三斤”,
春节后大家伙们可不就圆润了很多么~
看着曾经“曼妙”的身材,
只能感叹一句:
下定决心那就减肥吧,
说好“管住嘴迈开腿”,
但实际上......
减肥有捷径可走吗?
想必大家想到吃减肥药了吧~
但是首先你得考虑,
你吃的减肥药安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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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2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华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上缴国库;被告人张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缴国库;禁止被告人孙某某、华某某、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法院审理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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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17日,徐某某(另案处理)购买搅拌机、压片机、草莓粉、微晶纤维素、西布曲明等生产设备、原料,租赁高新开发区姚家边村民房屋,雇请傅某某(另案处理)生产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片剂,并与徐某某2(另案处理)一同销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和被告人孙某某等人。陈某某将添加了西布曲明的减肥片剂销售给被告人华某某、张某等人。
被告人孙某某、华某某、张某在明知上述减肥片剂来源不明、三证全无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等途径对外进行销售。其中,被告人孙某某销售给了赵某某、申某某、张某某等人;被告人华某某销售给郑学贤(化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5.6万元;被告人张某销售给小米(化名),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万元。
经鉴定,上述减肥片剂中检测出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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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孙某某、华某某、张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孙某某、华某某、张某犯罪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华某某、张某在明知“减肥片剂”三证全无、来源不明的情形下仍予以销售,三人对“减肥片剂”中是否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是持放任态度,属间接故意,鉴定意见证实“减肥片剂”中含有不应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西布曲明”,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孙某某、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官呼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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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是现阶段我国重要的民生问题,很多不良商家通过生产、销售添加了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以谋取暴利。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让人民能够“买的放心、吃的安心”,除了需要国家通过立法、严厉查处等措施来整顿行业乱象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民众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诚信买卖、合法致富,阻断未达标食品流入市场的渠道。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也应当提高对商品质量的鉴别能力,不要轻信广告宣传,理性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