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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连云港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信息来源:pooioo.com   时间: 2021-11-16  浏览次数:7

  (连云港市疫情防控第15号通告)

  为进一步做好连云港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防范新冠肺炎疫情通过进口冷链食品输入的风险,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加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20年12月12日起,连云港设立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以下简称“集中监管仓”)。凡从连云港市市域外购进进口冷冻食品,在储存、销售、加工前须进入集中监管仓进行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已取得其他地区出具的有效出库证明或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无需进入连云港市集中监管仓。

  二、凡从连云港市市域外购进进口冷冻食品的单位,必须于食品到达24小时前,向集中监管仓报备,报备内容包含货主名称、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商品名、数量、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生产批号、运输单位(车辆)、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后期将在“我的连云港”APP上实现网上预约功能。报备时间:8:00-17:00,地址: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7号),电话:17851299868。

  三、进入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冻食品,经外包装消毒和采样核酸检测合格的,以电话和短信方式通知货主提货,货主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提货,并取得《连云港市进口冷冻食品出库证明》后方能出库。提货须“整柜入库、整柜出库”,不得分拆多批次提货。

  四、从2020年12月12日起,连云港从事进口冷冻食品储存、销售、加工的经营单位,须查验有效出库证明或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已经在库的进口冷冻食品,在全面消毒并取得核酸检测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对于2020年12月12日起进入连云港的进口冷冻食品,凡未取得有效出库证明或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不得在连云港储存、销售、加工。

  五、进口冷冻食品在集中监管仓进行的消毒、采样核酸检测费用、规定时限内仓储费用由政府承担。经查实不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的,上述费用由货主承担。超期提货所产生的仓储费用,由货主承担。

  六、进口冷冻食品采样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的,所对应批次的进口冷冻食品及包装按有关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七、运输冷冻食品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擅自开箱,不得随意打开冷冻食品包装直接接触冷冻食品。车辆进出时,司机和随从人员应当避免与门卫值班员、工作人员有不必要的接触,服从集中监管仓对个人和车辆的消毒管理。

  八、广大市民应增强自我防范意识,暂不网购进口冷链食品。消费者在消费前主动查验有效出库证明或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

  九、对于违反本通告规定,储存、销售、加工未取得有效出库证明或业经消毒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未按要求如实填报信息等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连云港市进口冷冻食品集中监管仓地址:江苏天缘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连云港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17号),联系人及联系电话:丁先生,17851299868。

  连云港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本信息真实性未经中国食品网证实,仅供您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