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底,由汉滨区检察院提起的安康市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50元,同时判处其在安康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5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2018年8月20日至2018年8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在经营蒸面店过程中,明知罂粟壳不属于食用物质、国家禁止在食品中添加,但其为提升蒸面味道、增加收益,将添加有罂粟壳熬制的醋汤、酱油用于调制蒸面进行销售。
经专业机构检测,该店调制醋汤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调制酱油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综合调料检测出罂粟碱、那可丁、吗啡、蒂巴因、可待因,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3号)要求,检验结论均为不合格。
汉滨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徐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和食品公共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追究其民事侵权责任,遂决定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
庭审中,被告徐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汉滨区检察院的民事诉讼主张未提出任何异议,法院支持了该院的全部诉讼请求。庭审后,被告徐某某在《安康日报》进行了登报公开道歉、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10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