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仇飞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习惯通过网络购买食品,但网购食品的问题并不少。
资料图 图/网络
6月24日上午,在北京互联网法院举办的涉诉网售食品安全典型问题新闻通报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表示,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网络购物合同案件、网络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中,有73%为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凸显的问题涵盖食品标签不合格、滥用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进口禁令、商家不具备生产资质等。
“代购”食品隐患突出
随着消费水平的提高和互联网购物、国际物流的飞速发展,消费选择的国际化让越来越多的海外商品进入我国市场,代购模式也应运而生。
资料图 图/网络
“但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发现,这种所谓‘代购’的经营模式往往存在大量的违法经营行为,比如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来源不明,没有中文标签,食品本身不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等。因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会盲目轻信这些网店的宣传、好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法官刘更超在发布会上介绍说。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销售法国鹅肝酱的网店经营者刘某没有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许可进口的证明文件以及检验检疫证明。刘某在庭审中表示自己是香港代购,但该款法国鹅肝酱产品标签标注了大陆经销商,并且该经销商的信息为虚假内容。
同时,一些进口食品经营者存在违反食品进口禁令的现象。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发布了一系列禁止从疫区、核辐射区进口食品的公告。但违反此类禁令经营进口食品的情况却依然存在。
在一起案件中,消费者购买了某产自越南的冰糖燕窝。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仅有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燕窝产品允许以正常贸易的形式对我国出口,我国不允许进口越南燕窝。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涉案产品为禁止进口产品,违法情形明显,涉案网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无”产品屡禁不止
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发现,在问题食品中,依然还存在虚构食品生产企业、产品未经许可、备案及注册等违法行为,产品质量无法保证,影响食品安全。
我国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的合格证明负有查验义务。但在网售食品中,众多以“自制”为卖点的食品虽然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但此类“自制食品”往往缺乏必要的生产准入许可,食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
消费者张某在陈某经营的网店下单购买两盒“好瘦”减肥胶囊,收货后发现该产品无备案信息、无批准文号,标示的生产厂商也未经注册。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供货方的相关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进行查验,履行其法定义务。陈某最终因销售“三无”产品而承担了“退一赔十”的法律责任。
一些网购食品除了“三无”外,还存在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现象。
资料图 图/网络
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某网店因其销售的辣条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判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要求、虚假宣传都是网购食品产生纠纷中常见的案件。
四查四看多问
面对随处可能中招的食品安全“陷阱”,消费者该如何“自救”呢?
“在网络购物中,因信息不对称与力量薄弱,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对于消费者而言,也应对有效甄选商品、避开消费陷阱、维护自身权益有必要的了解。”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刘书涵建议,消费者在网购下单前和收货后应做到“四查四看多问”。
具体而言,刘书涵指出,下单前,一查经营者资质,包含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以及其销售的食品是否在其生产经营许可范围;二查商品详情,了解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贮存条件、适用人群、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三查产品评价信息,了解经营者信誉、消费者评价及对消费投诉的处理态度;四查产品来源,通过询问食品进货渠道、发货商等情况,了解销售者是否履行其查验义务,对于转单销售的店铺应提高警惕。收货后,一看商品包装,检查外包装是否完好无破损,密封包装有无受胀起鼓现象;二看商品情况是否与网页发布的各项信息一致;三看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或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问题;四看物流信息是否正常,如果非所购商品店铺发货应当予以询问,了解货源及发货渠道。在购物过程中,一般不要只通过网页宣传决定是否购买产品,应当多与店铺的客服人员沟通,多方面了解产品情况、物流情况以及纠纷争议处理相关情况。
资料图 图/网络
“此外,消费者要具备维权意识,一旦与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可以通过多种渠道进行维权,例如主动向经营者反应问题、及时沟通,或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协调解决,或向本地消费者协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刘书涵说。
责编:王硕 王京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