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含莲心的莲子可作为食品销售吗?
散装称重袋上需不需要
注明产品许可证等信息?
上海一消费者因散装销售的莲子包含莲心,
将某超市告上法庭,
要求商家对其“退一赔十”。
杨浦法院认为,商家销售莲子(含莲心)并无违反法律相关规定。驳回了当事人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退一赔十”的主张缺乏充分依据,上诉请求不能成立,该案件维持原判。
因销售含莲心的莲子,超市遭起诉
陈先生在上海某连锁超市购买了11袋散装莲子后发现,这些莲子的莲心并未被去除,同时,包装莲子的散装称重袋上,未标注有莲子的相关信息及配料表。
在陈先生看来,莲心属于中药,并非食品原料,也没有食用安全证明,不能作为普通食品生产销售。
同时,陈先生认为,该超市隐瞒莲子中含有非食用物质莲心和二氧化硫信息,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之情形。故起诉至杨浦法院,要求商家退还其货款1143元,并十倍支付赔偿金11430元。
超市:莲子包含莲心为天然形态
销售莲子的超市表示,陈先生的说法并无道理。
首先,从商品标签角度而言,超市销售涉案莲子的容器上贴有厂家的生产许可证、生产日期、批号、生产经营者联系方式等信息,符合法定要求。
而陈先生所指明未标注相关信息的容器,为莲子的散装称物袋,而非商家在销售莲子时使用的容器。
其次,超市认为,莲子包含莲子心是天然形成的形态。莲子包含莲子心食用既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亦符合我国传统饮食习惯。
散装食品称重袋上是否应当有标签?
含莲心的莲子是否可作为食品销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其一,散装食品称物袋上是否应当还有标签,标签所需标明的具体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但是,并未对称物袋上所需标签有强制性规定。
本案中,陈先生购买的散装莲子过磅秤后,贴在称物袋上的标签实际上是标价牌的性质,用于支付用途,而非食品标签性质。
而且,陈先生也未就世纪联华未在涉案散装莲子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法律强制规定的需要标明的内容提供证据,故陈以此为由要求“退一赔十”,法院难以支持。
其二,莲子(含莲心)是否可以销售。根据陈先生提供的证据材料,仅能证明莲心属于药材而非食品,在我国缺乏单独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历史和食用安全证明,不宜作为普通食品管理。
根据药典记载,莲子具绿色莲子心,莲子心味苦,可见莲子含莲心才是完整的莲子形态。而莲子属于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
结果:消费者全部诉求被驳回
经审理,杨浦法院认为,超市销售莲子(含莲心)并无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法院判决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后陈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商品系天然莲子(内含莲子心)脱水干燥而成,且陈先生在购买时即知道该商品是以散装形式销售。
现陈先生既未举证证明被上诉人销售涉案商品的行为有违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亦无证据证明涉案商品存在毒害、不符合相关营养要求或对人体健康造成急、慢性危害等情况。
陈先生的的“退一赔十”主张缺乏充分依据,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以维持。
来源|周到APP
编辑|周颖